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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骗购国家外汇额度案

刘某某骗购国家外汇额度案

刘某某骗购国家外汇额度案是我国外汇管理改革时期的一起典型刑事案件,涉及非法经营罪、伪造公文、印章罪,并因牵连犯、从旧兼从轻、共同犯罪等法律问题成为经典案例。

涉及罪名

  • 非法经营罪:在国家规定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 伪造公文、印章罪:私刻国家外汇管理局印章、伪造外汇额度支付书。一审数罪并罚,二审改判择一重罪,仅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案件经过

刘某某原为某行工作人员,1992年10月起为倒卖外汇额度牟利,私刻印章、伪造外汇额度申请书与支付书,以某某公司名义骗购外汇,至1993年8月共骗兑1.4亿余美元外汇额度,按牌价兑成现汇后以调剂价倒卖给59家单位,牟取暴利4400余万美元和4600余万元人民币。赵某某介绍买汇并加价转售,非法经营额3.88亿余元;孙某某提供专门账户,非法经营额1.94亿余元;张某介绍调汇171.7万美元,非法经营额1880万元。赵某某自首,其余被告人被抓获。

律师辩护核心要点

  • 刘某某:伪造公文、印章是手段行为,与骗购外汇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赃款大部分被收缴,请求从轻。
  • 赵某某:仅居间介绍、系单位授权、个人未获利,且有自首,请求从轻。
  • 孙某某:未加价倒卖,调汇为公司利益,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 张某:仅居间介绍,未扰乱市场秩序,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审采纳刘某某牵连犯意见;采纳赵某某自首;对孙某某、张某无罪意见不予采纳,但认定量刑偏重,分别减为11年、5年;赵某某“单位犯罪”意见不予采纳。

案件结果

  • 一审:刘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20年,剥政3年,没收全部财产;赵某某10年、孙某某12年、张某6年。
  • 二审:刘某某仅以非法经营罪判处14年,剥政2年,没收全部财产;赵某某维持10年;孙某某改判11年;张某改判5年。
  • 与犯罪无关的款项418604.39元发还,其余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追缴或责令退赔。

核心要点

  • 外汇额度制度于1994年取消,此前实行留成制。
  • 指定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 伪造公文印章系手段行为,与非法经营构成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 行为时法为投机倒把罪,审理时非法经营罪更轻,依从旧兼从轻适用1997年刑法。
  • 中间介绍加价倒卖者虽未参与伪造印章,仍单独构成非法经营罪。
  • 获利进入公司账户不改变自然人犯罪定性;无关款项应发还。

相关法律知识

  • 1979年刑法第117、118条投机倒把罪,第167条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
  • 1997年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280条伪造公文、印章罪。
  • 1998年外汇犯罪司法解释:明确场外买卖外汇入罪标准及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 1998年《决定》增设骗购外汇罪,因处刑更重不适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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