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详情介绍
王某某故意杀人案系中国刑法司法实践中极具代表性的刑事案件,长期被列为法学教学与刑事辩护研究的经典案例。该案围绕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的界限展开深度对抗,最终由某高院二审改判,明确间接故意杀人的认定规则,对理解犯罪主观要件、罪名区分以及刑法时间效力具有不可替代的实务价值。
核心参数
- 罪名定性: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 涉案罪名辨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
-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上诉)
- 裁判结果:一审认定以驾车冲闯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二审撤销定罪部分,改判故意杀人罪,维持死刑量刑
- 法律适用:1979年《刑法》第106条、第132条,1997年《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原则
案件经过
1996年6月17日晚,某干警与联防队员在某公路设置多处关卡查车。次日零时5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轿车高速行驶,经执勤民警示意后拒不停车,以约100公里时速连续冲闯三处关卡。当行至某路口时,公安人员已设置摩托车、长凳、椅子阻隔路障,民警陆某某站在北侧非机动车道靠近人行道处,现场开灯照亮路障与执勤人员。王某某目睹上述情况后,仍强行驾车冲向路障,直接撞击陆某某,致其被铲上引擎盖并将挡风玻璃撞碎。撞人后王某某仅短暂刹车,随即加速逃离,陆某某因撞击翻滚后坠落20米外,最终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此后王某某继续闯过两处关卡,直至某码头被抓获。
核心争议与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集中于三罪界限。王某某上诉认为,其没有驾车撞人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撞死民警属于过失,应构成交通肇事罪。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并精准划定了各罪边界。
第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而故意杀人罪侵害的是特定对象的生命权。本案中,王某某目的仅为逃避检查,并非追求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其没有冲向机动车道路障,而是转向北侧非机动车道,针对站在该处执勤民警这一特定对象,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故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成立。王某某明知执勤民警陆某某站在路障旁,高速冲闯极大可能造成其伤亡,为逃避检查仍强行冲撞,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符合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属于故意杀人。
第三,与交通肇事罪的界分。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要求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王某某已清楚看见路障及执勤人员,仍强行冲撞,主观上并非过失,而是放任的故意,故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关于法律适用,二审期间1997年刑法已经生效,但新旧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完全一致。依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二审适用1979年刑法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